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

品牌联盟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 : 2017-01-14 12:36:34 / CLICKS :808
第一章:联盟中文名称: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简称:品牌联盟,
英文名称:WORLD ENTERPRISE BRAND CERTIFICATION ALLIANCE 缩写为:WECA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由各行业具有代表性的品牌认证机构和中国相关企业机构自愿组成。
第二条 中国品牌联盟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支持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品牌发展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各行业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相互了解,加强各行业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联系,强化为中小企业服务品牌服务,促进品牌企业又快又好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职责
第三条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的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品牌发展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中小企业品牌发展联盟式服务平台:
(二)组织指导品牌发展联盟会员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强品牌发展联盟自律建设,企业的品牌推广。
(三)组织协调品牌发展联盟会员为中小企业品牌发展,开展中小企业品牌建设、中小企业资金申报、财税管理、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法律维权、融资担保、创业辅导等服务。
(四)组织品牌发展联盟会员开展各品牌类的论坛、讲座、考察、研讨等学术活动。
(五)建立品牌发展联盟信息服务平台,为联盟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品牌认证协会。
第五条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由中国品牌认证协会等单位及有关行业服务机构共同发起。
第六条 品牌发展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1名、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秘书处为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官方网。
第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换届一次。理事会员单位如届满不提出变更和退会,视为自动连任。
第八条 名誉理事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每届任期两年,必要时可以连任一届。名誉理事长、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原则上由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发起单位指定人选担任。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听取理事长及执行理事长的工作报告,总结研究品牌发展联盟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秘书处职责
第十条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本联盟发展规划;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长职责:
(一)代表品牌认证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并主持联盟会员大会;
(三)决定品牌发展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执行理事长职责:
(一)协助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并主持品牌发展联盟成员大会;
(二)主持品牌发展联盟专家组的工作;
(三)指导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四)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理事长职责:
受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委托,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职责:
(一)拟定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章程及修正案草案;
(二)收集管理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文件档案、会员资料、统计信息、建立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服务;
(三)组织实施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工作计划,负责联盟内部刊物及宣传工作;
(四)负责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会员间的联络工作;
(五)受理会员入会、退会申请;
(六)负责品牌发展联盟财务管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各会员单位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一)参加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的各项活动,承担品牌联盟委托的工作;
(二)收集反馈会员单位对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工作的建议意见;
(三)向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会员
第十六条 加入本品牌认证联盟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章程,自愿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二)依法登记注册、管理规范、诚实守信、业绩突出,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社会形象良好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中小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校。
(三)热诚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品牌服务,不追求高额利润。
第十七条 会员权益
(一)具有本品牌发展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享受主管单位和品牌发展联盟组织针对中小企业服务的推介;
(三)优先享受政府扶持中小企业项目的推荐;
(四)参加品牌发展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五)对品牌发展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与监督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的形象及合法权益,遵守联盟自律规定;
(三)积极承担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交办的工作并按时完成;
(四)向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五)服从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的指导协调,不得损害会员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
(六)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自愿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交回相关证书(牌匾);
(二)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或有损害品发展牌联盟及会员单位利益行为的,常务理事会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扶持资金;
(二)会费;
(三)品牌发展联盟收取的业务服务费;
(四)接受赞助。
第二十一条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的财务由联盟秘书处管理,并委托中国品牌认证协会代收代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中国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品牌发展联盟经费的开支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品牌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品牌发展联盟章程的修改,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企业品牌认证联盟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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